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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孕妇无故遭辞退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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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6-04 11:00
    浏览次数:2008

    李女士今年39岁,她于2013年6月11日到一家建材经销公司工作,职务为销售,工作至今,该公司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社会保险。如今,公司知道她怀孕后,在工作过程中对她百般刁难,并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李女士想通过法律程序维权,但不知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利,应进行哪些法律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该公司未与李女士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应当自2013年7月11日起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李女士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无故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于违法解除。该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之赔偿金。为顺利维权,建议李女士向单位索取书面辞退通知,以此作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

      关于法律程序。就争议事项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关系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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