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高薪挖墙脚致损须赔偿

    0
    发布时间:2015-08-12 08:39
    来源: 找法网
    浏览次数:5320

       摘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被高薪挖墙脚,没有提前30天通过本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原公司损失的,挖墙脚的单位应该和劳动者一起负连带赔偿责任。下面看具体的案例分析。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优秀技术人才就是企业的优质产品和丰厚利润。最近,两家公司围绕生产技术员李某发生的人才争夺,活生生地验证了这个道理。不过,后聘用李某的公司却因违法招聘付出了数万元的代价。


      原来,李某在半年前被某公司聘用为生产技术员。3个月后,李某突然向公司递交辞呈,且当即离开单位。李某此举造成该公司因被迫停产半个月,并导致8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后经打听,才知道这是一家与本单位有着竞争关系的公司所为。它对李某采取“挖墙脚”的招聘方式,在李某工作期间为其开出更高的工资及其它待遇,并承担李某尚未从原单位领取的、还没到期支付的工资。而李某为了牟取更高利益,置原单位利益于不顾,一走了之。


      拿到相关证据后,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及其现工作单位赔偿公司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递交辞呈后立马走人,对该公司的损失难辞其咎。李某的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据该法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须与现工作单位对该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现用人单位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据此,判决现用人单位赔偿该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6万元,李某赔偿该公司2.4万元。

    了解更多法律法规,请登录我们的公益维权网站:福州市劳动争议调解网:http://www.ldzytj.com; 关注:公众微信平台:ldzytj  新浪/腾讯微博:fz8580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无意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删除。尊重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免责声明】“福州劳动争议调解网”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仅供读者参考,并请承担全部责任!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