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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该为麻烦“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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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9-25 14:55
    来源: 劳动报
    浏览次数:1696

     1.如果乘客没有送还打车费,重庆司机冯懿能不能找单位报销这笔费用?

      重庆“最美公交女司机”自掏腰包打车将末班车上的四名乘客送回家的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是一种正能量的传播,员工为了单位声誉以及顾客的利益,勇于牺牲自我利益,这种精神值得我们学习。最终,乘客们还是将30元的打车费送还给了司机,同时还附上了一封感谢信。

      假设乘客没有送还打车费,重庆司机冯懿能否找公交公司报销这笔费用呢?我们认为结合案例的情况,冯懿是可以要求公交公司报销这笔费用的。

      公交车抛锚在实际生活中并不罕见,一般的处理方法是等待下一班公交车前来,乘客们免费乘坐下一班公交车。如果遇到下一班公交车满座的情况下,公交公司会临时增派一辆空车运送乘客。但是案例中重庆司机开的是末班车,抛锚时间为深夜11点,而且车上只有四名乘客。搭乘公交车的行为其实是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建立了客运合同,乘客在支付了票价后,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公交车司机作为公交公司的员工,代表公司履行该客运合同。全面履行合同是合同双方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本案中,由于已经是末班车,安排改乘其他班次车辆的可能性很小。如果选择退票,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深夜将乘客下放在路边仅仅退还车票的行为并未体现服务方对顾客利益的关心。所以,重庆司机冯懿选择了自掏腰包,将四名乘客打车送回家。当然,冯懿的行为还是体现了她对实际情况的分析,首先车上只是四名乘客,一辆出租车就能将他们送回家,成本可能比公交公司再派一辆空车运送成本更低。冯懿的行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因此,该行为应当由合同相对方,公交公司来买单。

      2.职工为顾全单位声誉或经营,致自身经济利益受损,单位是否应当进行补偿?

      我们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为职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过程中为顾全单位声誉或经营,致自身经济利益受损。此类情况就如案例中重庆司机冯懿的行为,我们认为单位应当进行补偿,理由不再赘述。

      第二种情况为职工在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过程中为顾全单位声誉或经营,采取了合理的行为致自身经济利益受损。对于此类情况,我们认为类似于民法中的“无因管理”行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职工可以要求单位进行相应补偿。

      第三种情况为职工为顾全单位声誉或经营,采取了不合理甚至是违法行为,致自身经济利益受损。对于此类情况,我们认为员工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应当得到提倡。由于其自身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利益受损,应当由其本人承担,单位无需对其进行补偿。

      3.单位对于职工如上行为是否应该进行奖励?

      如果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上分析中的第一、第二种情况,我们认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奖励。我们一直提倡职工要把单位当家,具有“主人翁意识”。什么是“主人翁意识”?就是无论是否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情况下,都要维护单位的利益。就如案例中的重庆司机冯懿,她明明可以选择其他方式来处理滞留的乘客。但是她却选择了一种将单位利益最大化,而自身利益最小化的做法。可能有人会认为冯懿的做法不值,如果乘客不送来感谢信不就做了“无名英雄”?但是冯懿以及各行各业中具有这种牺牲精神的职工并不这样想。他们时时刻刻将单位利益放在心上,即使牺牲自我利益也要维护单位利益。对于这类员工,单位不能视而不见,而应该将这种精神在广大职工中弘扬,让其他职工向他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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