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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开离职证明致职工任职受阻 原单位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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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09 08:42
    浏览次数:2076

    某酒店因拒为离职职工杨某出具离职证明,导致杨某在再次求职时受阻,日前,该酒店为此付出了代价。

      杨某2009年7月20日被某连锁酒店录用,双方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3年12月9日,杨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但酒店拒绝为杨某出具离职证明。2014年3月,杨某向另一公司求职,并被该公司录用,该公司通知杨某,要求其携带离职证明等材料于2015年3月25日办理入职手续。因杨某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该公司决定不予录用。为此,杨某将连锁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连锁酒店未及时应杨某要求出具离职证明,对杨某失去工作机会,产生经济损失的后果负有责任,应当予以赔偿,故判决连锁酒店为杨某出具离职证明,并赔偿杨某经济损失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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