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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原用人单位调到关联企业如何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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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1-12 08:40
    来源: 专家说法
    浏览次数:2349

    一、工作年限与劳动者有什么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与劳动者续约,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知,工龄越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能领取到的经济补偿金越高。


    二、关联企业与工作年限的关系














    (一)如何认定关联企业?


    从一般理解来说,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干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籍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而形成。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说,并没有对关联企业作出详细的规定。仅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有提及到关联企业。


    因此,仲裁员或审判员在审判法律实践当中,经常以两公司股权有关联或者两公司高层领导为同一人员为依据,认定两公司为关联企业。


    (二)到关联企业工作不发生工龄中断,视为连续用工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得以连续计算工龄,从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三、企业“斩断”工龄计算的几种常用手段














    1、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取回“旧”的劳动合同。此举是销毁用人单位的用工证据,使得劳动者没有办法就入职的时间进行举证。


    2、签订离职手续或在合同到期后,隔几个月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这同第一种情况是让劳动者自己“主动申请离职”,否则以解除劳动合同威胁,如此劳动者便以自己的“意志”主动解除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自己“斩断”了“工龄”。第二种情况属用人单位“掩耳盗铃”之举,根据我国劳动合同的规定,只要是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中途没有去别处工作,均为连续用工,工龄照常计算。


    3、强制签订“工龄”补偿协议,日后不再补偿。用人单位强制劳动者签订“工龄”补偿协议,实际上并没有履行该协议,却要劳动者承认已经收到该笔补偿。该情况下劳动者无法证明是强迫自己的意志下签订,将会被用人单位得逞。


    4、派到关联企业工作,重新计算“工龄”。用人单位为精简机构,合并经营,裁减员工,以达到降低运营成本,最常见的手法就是在降低用工成本方面。那便是让劳动者与自己的关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以“斩断”劳动者“工龄”。

    四、劳动者如何收集证据维权?














    1、现有用工证据保存好,用人单位无权索要


    所有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均要保存完善。如劳动合同,即使已经合同到期也不能交回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同是证明你“工龄”的最有力证据。


    2、不签订任何协议


    用人单位提供的所有的协议均要提高警惕,不能随意签订协议,否则将视为主动放弃自己权利的一种行为。若用人单位存在强迫的情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3、若强制派遣关联企业,保留和收集关联证据


    现有用工证据应保存完善,做法同第1项。除此之外,要收集两公司为关联企业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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