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服务期违约金支付的法定标准

    0
    发布时间:2015-12-04 10:22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2504

      摘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案例:

      小刘2014年1月到某软件公司工作,公司与之签订了为期3年的服务期协议,由公司出资36000元派小刘到美国接受2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小刘培训后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要赔偿公司全部培训费用。小刘打算在8月1日申请辞职,是否必须赔偿全部培训费用?

      解答:小刘不必赔偿全部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22条对服务期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小刘与公司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了服务期限和违约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服务期协议的赔偿金。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根据规定,到小刘8 月份辞职时,他已经履行了4个月的服务期义务,他依法支付的违约金应当把这四个月分摊的部分扣除,即小刘不需要全部赔偿全部培训费用,只需赔偿32000 元即可。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