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司辛苦工作了一年却被拖欠了四个多月的工资,小姚没少找老板催讨工资。两天前小姚终于收到了拖欠的工资,可并不是现金,而是几张超市消费卡。
小姚今年年初被亲戚从老家带到了城里,他大学本科毕业,很快就找到了一份文职工作。刚开始工作的几个月还非常顺利,小姚的工作也得到了老板和同事们的肯定,试用了一个月后老板就直接给他转正了。四个月前,公司业务上出了一些问题,造成了不小的损失,没过多久公司就通知大伙可能会晚发工资,希望大家能够谅解。
因为平时老板和主管对员工都不错,所有的员工都很体谅老板,所以都不介意晚发工资。之后,公司每个月只给员工发放基本工资,其余的工资和奖金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拖,直到拖欠到第四个月,一些外地准备回家过年的同事忍不住了。
小姚没有继续干下去的信心了,反正要辞职,他也不害怕和公司老板闹僵。在小姚反复催讨后,老板急了,“我现在有困难就不能谅解一下吗?钱肯定会给你!”两天后小姚从老板手中领到了几张超市的消费卡。这些卡只能在该超市消费,且不能兑换现金,不能开发票。虽然卡内的金额正好补足自己四个月的工资、奖金,但小姚总不能拿着消费卡回老家过年吧?小姚真不知老板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 律师说法
天允律师事务所的贾长亮律师说:用实物、饭票等抵工资的事情在劳动纠纷中时有发生,但很明显这些抵工资的方式都是不合法的。虽然小姚收到的并非实物或者饭票,但固定商家的不得退换消费卡形式与实物、饭票类似。因此该公司老板以消费卡替代工资和奖金发放给小姚也是不合理的。因小姚多次向公司催讨工资,他们用工双方的关系肯定会有所变化,作为员工也应适当体谅公司的难处,可要求公司将这些消费卡换成现金,如果公司情况真的不太好,小姚可选择给公司一段时间“缓一缓”。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另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也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