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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莫不辞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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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2-18 09:25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2166

      一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休息休假等问题发生争议后,往往不辞而别,而事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费等各种原因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等。殊不知,劳动者如此做法很多情况下不但不能获得相应补偿,反而会引起用人单位向其追偿经济损失的风险。

      现实中,劳动者如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不满而准备解除劳动关系,完全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先履行提前通知或随时通知等义务,即可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不辞而别的行为,属于自动离职。该行为极易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向劳动者追偿。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8条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劳动者不辞而别的违法行为,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向其追偿损失及要求赔偿的重要依据。

      所以,劳动者准备离职时,一定要履行通知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留好相关书面证据,切莫意气用事,不辞而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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