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终奖是否属于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中规定,工资总额中包含奖金。《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年终奖属于奖金范围。因此年终奖应纳入工资总额范围,性质上属于工资。
2.劳动者要求单位发放年终奖,谁承担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要求单位发放年终奖,劳动者应举证证明,单位有发放年终奖的义务,比如劳动合同中年终奖的约定、单位的规章制度有关年终奖的规定等。劳动者无法有效举证,诉请就难以得到支持,因此工作中劳动者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3.单位必须要发放年终奖吗?
年终奖的发放,劳动法律没有硬性的规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单位的自主权利。但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单位就应该按照约定或规定发放。
4.单位以实物的方式抵发年终奖,是否合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由于年终奖属于工资性质,因此年终奖的发放不能以实物抵发。
5.年终奖是否应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由于年终奖属于奖金范围,本质上属于劳动者的货币性收入,应当统计在经济补偿计算范围以内。
6.年终奖的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时效可以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计算,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年终奖属于工资性质,劳动者主张年终奖最迟应在离职后的一年内,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法律就无法保护该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