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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工种可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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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12-23 09:34
    来源: 劳动报
    浏览次数:2869

    问: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办理退休?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劳动者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为六十周岁,女性为五十周岁(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为五十五周岁)。除了正常退休,还有两种提前退休的情形:(1)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2)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累计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目前办理退休手续有两种方式,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退休手续,失业人员可在所在街道办理退休手续。办理退休手续需要填写《养老金申领表(城镇企业办法)》和《领取养老金方式确认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问:退休时除了养老金还能够拿到哪些钱?

      答:劳动者退休时除了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住房公积金也可一次性提取。如果所在单位实行企业年金制度,还可以领取企业年金。当然,还有一些项目退休人员是无法享受的。退休人员无法享受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此种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退休人员也无法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未交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养老金,劳动者该怎么办?

      答: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未缴、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争议已经不属于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向社保征缴机构投诉。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如果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且不能补办的情况下,可就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所受到的损失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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