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只能与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能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如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无工作时(即上一派遣期限届满后,没有新的派遣岗位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仍应当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报酬标准应符合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规定延长了劳务派遣期限较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防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串通规避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情形规定的行为。
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务派遣用工作为我国用人单位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即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即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即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上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