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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何时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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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2-14 14:35
    来源: 工人报
    浏览次数:1889


        李某所在公司在2015年8月招聘了5名员工,并于2015年9月1日与这5名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约定正式履行合同的日期是在2016年1月1日。李某听说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就生效,签订与正式履行时间不一致,不知道以哪个时间为准。


      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达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这时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实际上,劳动合同成立与生效常常是密切联系的。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且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成立即生效,这就导致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的时间差距非常短,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由此造成一种假象: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完全相同的概念。而事实上,二者是截然不同的。


      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经过协商,就合同的生效时间和条件达成一致,并且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即是双方订立具有附属条件或者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鼓励劳动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附属条件或者期限到期,劳动合同生效。如果双方并没有就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进行约定,则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执行,即“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生效时间进行了约定,则要依据约定的时间生效。


      本案中,虽然双方在2015年9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写约定了正式履行的时间,及生效时间为2016年1月1日,那么合同生效时间就是201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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