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二孩”法律正式实施后,不少“一孩”妈妈准备再添“二孩”。但现实中,生孩子难免影响工作,处理不好甚至会丢了“饭碗”。
法律对孕产哺乳期女职工有特殊保护,这是一定的。可是,准妈妈们更该知道,怀孕并非“职场保险箱”,在一些条件下,依然有被 “辞退”的可能性。
怀孕却丢了工作
今年32岁的王女士,在几年前已经和丈夫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女儿的到来给她的小家庭带来了很多欢乐。
近两年,王女士身边不少朋友纷纷有了“二胎”,喜欢孩子的王女士和丈夫看着心生羡慕,也想给女儿添一个弟弟或妹妹。不久,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一家人沉浸在喜悦之中,盼望这个小生命平安地来到这个世界上。
然而,让王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她收到了一封公司寄来的快递,拆开一看,发现公司竟然向她寄来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原因是她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
用人单位怎么能开除一个怀孕女员工?
王女士不服单位的决定,提起了劳动仲裁,请求撤销公司对她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王女士的仲裁请求,王女士悬着的心刚刚落地,不想却很快接到了法院的电话,原来,公司对于仲裁裁决不服,又将王女士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认定单位不违法
庭审过程中,王女士所在公司称,公司的劳动纪律文件中规定了,提供虚假请假事由及相关证明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公司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正是王女士“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公司依照已经实施的劳动纪律文件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王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有理有据。
法庭调查后发现,原来王女士因孕期不适,为请假向公司提交了伪造的医院诊断证明。公司拿着王女士交的诊断证明,前往医院调查,医院方认定此证明是伪造的,并以书面证明的方式,说明王女士的诊断证明及公章并非该医院诊断证明及公章。该公司将诊断证明及医院开具的证明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院。
对于该公司的这些证据,王女士声称自己虽然在诊断证明建议的休息期间休了假,但从未向公司提交过诊断证明,当时是以向自己的主管领导打电话的形式请了病假,也获得了批准,但王女士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电话请假。
同时,王女士还表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为该公司的劳动纪律文件,而该劳动纪律文件公司并未向其公示过,也未组织学习培训过。对此,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有王女士签字确认的相关劳动纪律培训材料,以及公司修订该劳动纪律文件的相关程序材料。
结合相关证据,法官认定,公司与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因此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即无须撤销公司向王女士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怀孕不是“黄马褂”
在实践中,确实有用人单位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进行歧视,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看到这个案例,不禁有人会问,法律对于孕妇不是有特殊的保护吗?用人单位一方有权单方与孕妇解除劳动合同吗?那么请看,我国法律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作出了特殊的保护,以保障职场“半边天”的合法权益。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即使出现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也不能与处于该三期的妇女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下,也不能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彰显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更是为了杜绝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歧视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的现象。
那么是不是用人单位绝对没有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呢?答案显然不是。
《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六种情形,分别为“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六种情形都是劳动者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虽然《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条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规定了特殊保护,但保护的范围并不及于该法的第三十九条,也就是说,一旦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这六种情形之一,作为用人单位的一方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提示——
遵纪诚信才能保护自己
结合本案来说,公司依法制定并组织王女士培训学习过的劳动纪律文件对王女士具有约束力,王女士应当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而王女士为请假而向公司提交了虚假的诊断证明,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文件的规定,构成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与王女士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所以法院判决支持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订立及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都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也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