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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递员代驾员造成交通事故由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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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2-19 10:44
    来源: 劳动午报
    浏览次数:2613

      近年来,随着新兴行业的发展,很多行业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都需要驾驶交通工具在城市中穿行。而随着交通拥堵的加剧,交通事故发生也呈上升趋势。那么,如果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引发交通事故侵犯他人权益,其侵权责任该如何认定?例如,快递用车引发交通事故,如果是快递员工造成的交通事故,其赔偿风险该由个人还是公司承担?另外,针对近年产生的代驾等新生事物,代驾人员在代驾过程中引发交通事故,代驾公司又是否应担责?

      快递员送快递发生事故快递公司应担责

      2013年12月17日,某快递公司员工葛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送货时,与魏先生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魏先生受伤。经交通队认定,葛先生负全部责任。葛先生所驾电动三轮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公众责任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魏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辩称,其认可葛先生的职务行为,但认为应由保险公司直接向魏先生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认可为快递公司的电动三轮车承保了20万元的公众责任险,但其认为,公众责任险应当在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葛先生系在驾驶电动三轮车为快递公司送货途中发生的事故,属于为快递公司履行职务行为,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快递公司承担。快递公司为其快递专用的电动三轮车投保公众责任险的作法值得肯定,但电动三轮车的公众责任险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电动三轮车的公众责任险没有法律依据,但关于公众责任险的保险理赔问题,快递公司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与保险公司另行解决。

      【法官提示】

      随着快递业的迅猛发展,快递企业数量大幅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因快递用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尤其是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在发生事故后经常出现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向快递公司瞒报事故、拒绝应诉、责任主体难以确定或赔偿能力不足等情形。

      为了快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议快递公司规范对员工及快递用车的管理,对快递员进行必要的交通安全法治教育,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投保一定额度的公众责任险,从而减少事故的发生概率,并通过保险机制分担赔偿风险。建议事故中的受害方在与快递车发生事故后,对快递车的外观标识、快递员的制服或工作证件等能够证明责任主体的相关事实进行拍照取证,以便法院在诉讼中准确查证责任主体,使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

      代驾发生事故

      代驾公司应担责

      2014年1月15日晚,张先生与同事在饭店吃饭,张先生因为喝了酒,故在饭后通过代驾公司找到王先生代驾回家。由王先生驾驶张先生的小客车,而车上坐着张先生及其同事。行驶过程中,该小客车与孙女士驾驶的小客车发生追尾,致孙女士受伤。经交通队认定,张先生负全部责任。

      孙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张先生、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王先生下落不明,代驾公司不认可王先生是受该公司指派,而张先生又未与代驾公司签署代驾协议,故代驾公司不同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虽无法提供与代驾公司签署的代驾协议,但通过证人证言、通话记录及相关视频等证据,可以认定王先生并不是张先生个人直接雇佣,而是通过代驾公司指派来的,王先生的代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王先生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在事故中并无过错,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代驾司机一般都是被雇佣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代驾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由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无证据证明代驾司机是代驾公司指派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受损,车主自己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此外,对于代价这种应运而生的新鲜事物,虽然近些年已被大家普遍采用,但是在请代驾时也应该注意一些事项:

      第一,一定要审查代驾司机的驾驶证,看其是否有合法驾驶资质,驾驶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这是车主的合理注意义务,车主不能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资质的人,否则发生事故时车主是存在过错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保留好与代驾公司沟通、协商的证据,如代驾协议、通话记录,打款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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