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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绝“非工作”加班单位无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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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2-29 10:26
    来源: 劳动报
    浏览次数:2689

       问:公司在工作时间外举办活动的,是否可以算作加班?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

      答:如今,许多用人单位出于建设企业文化或团队凝聚力的需要,经常会组织员工参加集体活动。这些活动有的是在工作时间内举行,有的则是在工作时间以外举行。如果这些活动是在工作时间以外举行,是否属于加班?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将工作时间以外的活动分为四种情况:(1)与本职工作有关并强制参加;(2)与本职工作无关非强制参加;(3)与本职工作有关非强制参加;(4)与本职工作无关并强制参加。相信大家对于第一、第二两种情况并无太大争议,关键问题是第三、第四两种情况是否属于加班。我们认为第三种情况,该活动虽然与本职工作有关,但用人单位并非强制员工参加。参加活动的员工是属于自愿性质,自己让渡了休息时间,这种情况下不宜认定为加班。而第四种情况,虽然活动与员工的本职工作无关,但是用人单位强制员工必须参加,剥夺了员工的休息时间。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可以被认定加班。如果被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就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问:对于此类活动,公司有权强制要求员工参加吗?对于不参加的员工公司可以进行罚款等处罚吗?

      答:如果此类活动与员工的本职工作直接相关而且是在工作时间内举办的,那么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参加,因为这也是工作内容的一部分。但如果此类活动是在工作时间外举办的,那么无论是否与员工本职工作相关,我们认为都应该实行自愿原则,与员工协商后确定。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正如前文所述,如果活动是在工作时间以外,应当实行自愿原则。既然是自愿原则,那么员工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对于不参加的员工,公司不能进行处罚,更不能进行罚款类的处罚。

      问:如果员工不愿意参加此类活动并受到处罚,可以通过何种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如果员工不愿意参加此类活动而受到罚款,甚至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那么员工大致可以有三种维权途径:(1)向公司工会反映情况,并寻求公司内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出面调解;(2)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3)申请劳动仲裁。相信通过以上三种维权途径,能够使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在此,呼吁广大用人单位,举办集体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在操作方式上还是需要考虑员工的意愿,采取自愿原则为宜。对于积极参加活动的员工,可以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经济上的奖励。作为员工,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还是应该多参与单位举办的集体活动,增进同事间的友谊,增强单位的团队凝聚力,为更好地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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