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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虽有错,劳动者能不辞而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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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3-09 11:08
    来源: 工人日报
    浏览次数:2320

       问题:

      我入职某营销公司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一直没有为我缴社保费,在上班一年后不辞而别。公司在联系不上我的情况下对我做了自动离职处理。半个月后,我以公司未为我缴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但遭公司拒绝。请问,我还有权主张经济补偿吗?

       答疑:

      王也读者:

      你离开公司时,虽然未表明是要解除劳动合同,但从你事后主张经济补偿金来看,不辞而别是为了要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社保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即使有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必须程序合法,一般不能不辞而别,否则难以主张相关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就用人单位有过错情形下劳动者辞职的程序分别作了规定,其中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社保费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2款则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比较两款规定,很显然,在用人单位有上述第2款以外过错的情形下,虽然劳动者辞职无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但也要履行事先通知的义务,说明理由。你直接以不辞而别的方式表明了解约的愿望,但没有通知公司并说明是因为社保权益被侵犯而主张解约,因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的规定,应当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应的,也就不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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