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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停工停产是否发工资等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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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3-28 09:30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2698

      1、停工停产期间,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借调的,是否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原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将劳动者借调到另一公司工作,不认定形成双重劳动关系

      2、停工停产期间的放假是否可以作为劳动者加班的调休?

      公司停产放假可以作为员工延时加班的补休

      3、停工停产,工资怎么算?

      考虑到企业与劳动者天生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为平衡企业选择停工、停产的自主权与劳动者劳动及获取报酬的权利,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如计件工资情况下,完成多少定额任务方为提供正常劳动定额,在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科学合理的规定。而在计时工资制的情况下,停工、停产后,劳动者只要正常出勤,就应当支付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因为安排生产任务系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者没能提供劳动,并非源于劳动者原因。不能因此不予发放任何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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