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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期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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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3-28 09:33
    来源: 找法网
    浏览次数:2950

       医疗期与劳动合同的解除密切相关。关于这一点,可以从“医疗期内的解除”和“医疗期满后的解除”两个角度分析。

      一、医疗期内的解除

      1、医疗期内,如果医疗终结,且劳动者可以从事原工作的,则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恢复原工作;在医疗期内,如果医疗终结,如果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自身身体状况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以上两种情况不牵扯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

      2、如果劳动者非因工致残或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则应当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六条,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劳动者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或者没有评级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这里的“不得解除”不能理解为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对其采取(第四十条)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一条),但是并没有排除协商一致解除。同时,一旦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

      二、医疗期后的解除

      1、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关于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标准规定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2、如果医疗期满后,员工按时返岗,但是无法从事原工作,则用人单位需根据员工自身身体状况进行合理调岗,仍然不能从事新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在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3、如果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且不办理病假手续继续缺勤,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内部相关规章制度对缺勤员工按照旷工处理。

      4、医疗期满后,如果员工采取“泡病假”的方式继续向单位提交病假条,对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向员工发出《调岗通知书》,写明“因您医疗期满未到原工作岗位报到,公司视为您不能从事原工作,考虑到您自身的身体状况,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岗位XX,限您在X日内报到上班,否则将视为您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内容,并注意留存向员工送达的证据。如果员工仍然没有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按时返岗工作,则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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