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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时效是否存在中断或者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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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3-28 09:47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2667

      (一)劳动争议该仲裁时效可中断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可以中断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首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向对方当事人发放律师函等方式;其次,当事人一方向有关部门请求利救济,如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调解或者仲裁请求等;再次,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需注意无论是因哪种方式中断时效,都需要留存相应举动的证据。否则无法认定中断。

      中断的效力: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该仲裁时效可中止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27条第3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同样,中止也需要请求方提出相应证据证明中止事项的发生。

      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综上,可知劳动仲裁时效是存在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形的,但劳动者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最后还是在规定的时间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如果对劳动部门仲裁结果不服,建议请专业的劳动律师作为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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