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是否属兼职不是单位一口说了算

    0
    发布时间:2016-04-05 15:56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658

      2014年12月13日,小张到某广告公司从事招揽广告、业务策划等工作,广告公司为其制作了工作牌。2015年4月,小张外出承揽业务时负伤,共休养3个月。2015年7月31日,小张口头向广告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工伤待遇,遭到拒绝。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小张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与广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广告公司辩称:小张属兼职人员,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经开庭查明,广告公司通过银行卡每月向小张发放工资3000元。


      仲裁委认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能够证明身份的凭证或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该案中,小张与广告公司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小张提供的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工资也由广告公司发放,小张提供的工作牌与工资卡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公司无证据证实小张属于兼职人员。


      最终,仲裁委依法裁决双方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7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