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用人单位用补休代替加班费这样做合法吗?

    0
    发布时间:2016-04-07 09:13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2058

    2月18日,一餐饮公司的服务员小石来电咨询,称从今年春节开始,公司餐厅一直正常营业至今。节后,公司决定,给每个服务员补休7天。请问:用补休代替加班费,这样做可以吗?

      针对小石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律师表示,像餐饮、旅游等服务行业经常会在双休日和节假日正常运营,在这里工作的职工常年没有正常的休假。但法律规定,凡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会支付其加班工资。这样,劳动者能够得到更多的报酬。但有些用人单位并不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而以工作日的补休来代替加班费,有些劳动者乐于接受,但有些劳动者愿意要加倍的加班工资而不愿意补休。从法律上来说,用补休代替加班费是不是合法呢?

      杜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可以首先安排补休。而双休日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当用人单位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但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安排倒休,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