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一餐饮公司的服务员小石来电咨询,称从今年春节开始,公司餐厅一直正常营业至今。节后,公司决定,给每个服务员补休7天。请问:用补休代替加班费,这样做可以吗?
针对小石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律师表示,像餐饮、旅游等服务行业经常会在双休日和节假日正常运营,在这里工作的职工常年没有正常的休假。但法律规定,凡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会支付其加班工资。这样,劳动者能够得到更多的报酬。但有些用人单位并不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而以工作日的补休来代替加班费,有些劳动者乐于接受,但有些劳动者愿意要加倍的加班工资而不愿意补休。从法律上来说,用补休代替加班费是不是合法呢?
杜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可以首先安排补休。而双休日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当用人单位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但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安排倒休,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