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不接受工作地点调整 员工被辞能否获补偿

    0
    发布时间:2016-04-08 10:02
    来源: 工人报
    浏览次数:2895

       张某2013年7月1日入职A地某食品公司总部,任质量监督员一职。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A地,同时注明公司根据业务生产需要、工作能力和表现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或岗位等。2015年10月,该公司因工作需要,指派张某到其分公司B地工作,工资待遇及工作内容一致,只是距离较远,并告知如不按时到岗,视为自动离职。张某接到通知后,考虑到自己刚生完小孩,去B地工作会给自己的家庭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于是找公司论理拒绝到岗。公司方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里写明公司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属自动离职行为。协商未果后,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7500元。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因此,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公司单方面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并非合法要求,虽然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条款里写明公司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但是《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公司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属无效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46条第3款规定,公司并未与张某进行协商就单方通知张某变更工作地点,该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张某拒绝接受工作地点的调整,并不属于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公司按自动离职处理张某的劳动关系,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