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未书面提出放弃年休假单位应支付三倍工资

    0
    发布时间:2016-04-14 09:10
    来源: 工人报
    浏览次数:2710

      李某2013底年入职某公司,今年初离开公司另谋高就。离开前,李某称自己2015年未休年休假,要求公司给予补偿被拒绝。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未休年休假5天的工资报酬,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标准补发工资差额1400元。

      该公司辩称,公司曾多次询问过李某是否要休年休假,李某均口头表示不休,不存在支付未休假工资的理由。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中,即使李某曾口头提出不休年休假,由于未形成书面材料,公司也是没有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支付2015年未休年休假5天的工资报酬。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主张。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