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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洋打工”的合法权益也应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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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8 11:20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2669

       2015年8月,1名马来西亚籍劳动者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称其自2015年3月开始在A机械制造公司工作,该公司拖欠他2015年5月至7月共3个月工资。经耐心询问,投诉人持有外国护照和外国人就业证,因为语言沟通等困难,几经周折才找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希望能维护合法权益。同时,投诉人提供了劳动合同、外国人就业证等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理了这位马来西亚籍劳动者的投诉,并按照程序对A机械制造公司立案监察。

      经了解,该机械制造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调查过程中,该机械制造公司人事部负责人陆某承认投诉人确实在该公司上班,但却坚称其系外方股东派到该公司工作的,相应义务理应由外方股东承担,工资也应由外方股东支付。监察员从该公司调取的劳动用工管理资料以及投诉人提供的材料综合分析,发现该公司与投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投诉人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和居留许可。外国人就业证上的单位名称与劳动合同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即为该机械制造公司;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且在有效期内。同时,监察员还发现,投诉人在该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平时接受该公司考勤等日常管理,而且该公司此前也根据劳动合同正常支付了投诉人2015年3月、4月的工资。于是,监察员向人事部负责人陆某宣传介绍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后,严肃指出,该公司与投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投诉人办理了就业证,投诉人在该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管理、为公司服务,该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用工责任。最终,陆某不得不承认,虽然投诉人是外方股东介绍到该公司工作的,但投诉人本身与外方股东并不存在雇佣关系,确实是该机械制造公司招用、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只是由于不久前与外方股东发生矛盾,所以该公司负责人戚某就不愿意支付投诉人工资,并希望以此作为谈判的一个筹码,到监察员上门检查时该公司负责人还是不愿意支付投诉人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向该机械制造公司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在限期内补发投诉人2015年5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在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时,监察员约谈了该公司负责人戚某,再次做了耐心细致的宣传工作,并告知相应利害关系。最终,该机械制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补发了投诉人的所有工资。

      案件分析:一般情况下,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实行许可制度,用人单位在招用、使用外国人时,除了为其申请办理就业许可外,其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等方面权益应当按照我国相关规定执行,也可以与外国人就相关事项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但是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中不能“任性”,不能向本案中的机械制造公司一样,说不发工资就不发工资,这不符合一个现代企业管理的原则和精神。而对于在我国合法就业的外国人,如果其最低工资、工作时间等劳动保障基本权益受到侵害,那么其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相关机构在开庭审理、调查取证等基础上,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此,也要提醒用人单位以及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除了可以免办《外国人就业证》的几类人员(如持有《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等)以外,如果外国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即属于非法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对于非法聘用外国人的,由公安机关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则没收违法所得;外国人非法就业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对于非法就业,用人单位和该外国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希望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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