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是某公司的一名行政文员,2014年4月怀孕后因要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故按照建档医院的要求定期向公司请假进行产检。后来小丽发现,每个月银行账户中的工资数额比先前的少了数百元。经与公司反映,财务部门反馈说是因为产检期间请假均按照病假处理,所以工资数额有变动。小丽认为不合理,经协商无果,以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3000元为由,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机构裁决某公司应当按照小丽的工资标准补足差额,某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要求无需支付工资差额。法院经审理认为,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某公司将小丽的产检期间视为病假期间,并比照病假待遇扣发相应的工资,于法无据,因此应当向小丽补足工资差额3000元。
评析:《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在产检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也就是说女职工产前检查请假时,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当然,在此期间女职工也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履行相应的请销假手续,并留存相关诊疗记录,避免孕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