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突然以裁员为由,单方面解除职工熊某的劳动合同,并拒绝赔偿。近日,法院判令公司支付熊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26.6元。
2012年11月1日,熊某与某科技连锁有限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10月31日,该公司向熊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熊某于是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4226.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裁减人员的,裁减的人员数量为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该公司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解除熊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