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员工在年底的时候,最高兴的可能不是过年那段的小长假,而是能够领到公司发放的年终奖。有的公司为了奖励员工一年来的辛勤工作,激励员工来年继续加油努力,往往年终奖会设置的很高,可能相当于一个员工几个月的工资。所以,拿到年终奖对于员工来说是件很高兴的事。但是关于年终奖,在劳动者中存在很大的误区。为什么会存在误区呢?那是因为很多劳动者对于年终奖这个概念其实是一知半解的。
我们首先来了解下年终奖金。年终奖金是劳动报酬,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但是又和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在性质上有一定的区别。基本工资是劳动者在正常出勤的情况下按月获得的劳动报酬,并且其数额会约定于劳动合同中。而年终奖金在劳动合同中通常没有相关的约定,即使合同中有相关约定,年终奖金数额的大小也不具体,所以其具有奖励和不确定性。一般实务操作中,关于年终奖金是否发放及其数额大小都由企业自己进行决定。但是其实在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以及2008年生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了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必须通过平等协商、民主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示。所以,如果企业决定发放年终奖金(注:关于年终奖金是否设立及数额大小由企业自行确定,无需征求员工同意),那么企业应当与职工协商制定其发放条件和标准,并且经过公示全体职工和经过工会同意,这样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就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通常很多人年中入的职,或者年中离职了,到了年底,他们都没有收到企业发放的年终奖金,这时候他们就会觉得不公平,希望找相公部门投诉维权。那对于这些年中才加入或离开的职员,企业是否需要发放年终奖金呢。关于这点,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应当支付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用人单位主张不应当支付的,亦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所以,小编认为,为了防止到时候出现不必要的争议,企业最好能够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关于年中入职和离职的员工是否可以享受年终奖金,即在规章制度中系统的规定年终奖金发放的条件,是否需要全年在公司上班才能领取。这样才能防范于未然,未雨绸缪。
总结:年终奖金是企业为鼓励员工创造更多价值而可以采取的一种刺激形式,是否采取这样的形式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一部分。如果企业决定采取,那么奖金的设置、条件、标准、计发周期,可以约定于劳动合同,亦可规定于员工手册,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双方形成约定后,一旦约定之条件达成,承诺给付义务的一方便应当向享受权利的一方支付相应金额,如果未履行,应当有合法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