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你的辞职申请没有获得公司批准。
小王:为什么?
HR:你没有为公司服务满3年。
小王:3年?我劳动合同签的是1年啊?
HR:你还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里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限,你现在的服务还没有满3年。
小王:那这意思是还不让我走了?
HR:不是这个意思,如果你要求提前结束劳动关系,是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
小王:那原来那个1年的劳动合同还有什么意义啊?
HR:你现在其实连1年也没满。
小王:是没满一年啊,但依据相关规定我可以提前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没有要求我必须待满一年啊
HR:你看,还跟你说不清楚了,你的劳动合同是1年,这个没错,如果你只签了这个合同呢,你随时可以走。但是你不是还签了培训协议吗,培训协议里你承诺服务满3年。
小王:那这个3年和那个1年是什么关系?算劳动合同续签?
HR:哦,这个,算是变更吧。
小王:那就是原来那个1年的作废了?那哪天公司要是不想要我了,是不是也不能按那个一年的气息,是不是也要满了3年才能开我?
HR:那个不是你承诺公司的服务年限嘛。你看这协议都是你本人签的,签之前你也进行了充分的阅读和理解。公司也不是不同意你离职,但是你需要支付协议约定的费用。
小王:那不对啊,既然是培训协议,那公司是不是起码得给我提供培训?公司都给我提供哪些培训了?
HR:公司随时都在给你提供培训啊,每一种新产品咱们不是都有内训么?还有你入职时的入职企业文化培训,咱们的军训、拓展培训,挺多的啊。
小王:那不就是咱公司自己攒几个人开开会嘛,那也能叫培训?
HR:那当然是培训啊。培训的形式多种多样的,不能局限于传统授课模式。
小王:成,那麻烦你提供下单据。
HR:什么单据?
小王:公司为我提供的这些培训一共值多少钱。
从上述对话中,可以看出很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服务期存在一定的误区,小编来总结下上述对话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培训协议中的服务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其与劳动合同期限不完全一致,则有可能被认为是对已经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形成变更,甚至是形成劳动合同的续订。为避免双方在合同期限方面产生分歧与争议,用人单位可以在与劳动者约定培训及服务期等相关事项时,结合原有劳动合同的期限一并考虑,并对期限的衔接与变更等事项做尽量充分的预见。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只有专项培训或专业技术培训,才会涉及服务期限以及员工违反服务期限的违约责任,并非所有的培训都会产生上述问题。而且企业要求员工支付违反服务期限的违约金,是要提供培训费用的专项支出明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