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2010年4月的工资为:基本工资500元、职务工资300元、工龄津贴50元、加班工资300元、夜班费30元、饭贴200元、交通费补贴100元、通讯费补贴100元、奖金300元,应发工资共为1880元。小陈参加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他认为,其应发工资虽已超过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但如果剔除饭贴、交通补贴等项目,工资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此,他多次向企业提出加薪要求,但企业始终不予理睬。
专家说法:奖金、津贴、补贴等是否计入最低工资,是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最低工资规定并未剔除每月发放的奖金,所以奖金可包含在最低工资中。但不管工资奖金的比例如何规定,职工每月实际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应从最低工资项目中剔除;其他如工龄津贴等,则不在剔除范围之内。至于补贴,明确从最低工资中剔除的仅为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这三类,其它补贴如副食品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则可计入最低工资。
据此,小陈的1880元工资扣除加班工资300元、夜班费30元、饭贴200元、交通费补贴100元后为1250元。由于小陈参加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如果再扣除其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尚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小陈所在的企业应满足其加薪要求。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且每月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年底发放的一次性年终奖,不能再“分摊”在每月发放的最低工资里面。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按每月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