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15年8月22日入职某餐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伙伴加入申请表,该申请表的主要条款就刘某的所属部门、职务、岗位工资、入职时间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刘某的岗位为前厅服务员,月薪标准为2300元。10月23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刘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餐饮公司支付9月22日至10月2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庭审中,餐饮公司出示了伙伴加入申请表,认为该申请表具有劳动合同性质。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由于该申请表及其所附文件的内容包含单位名称、住所、劳动者姓名、住址及身份证号以及有效期限等劳动合同必备要件,故该申请表具有劳动合同性质。刘某要求餐饮公司支付9月22日至10月2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于是,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刘某的申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