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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逼迫辞职之调动岗位 你该怎么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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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4-02 14:18
    来源: 劳动报
    浏览次数:2716

    案情现场直击——只有两条路,要么服从调动,要么辞职走人

    程先生在一家制造公司工作快十年了。当初进公司时,他在一个油漆车间工作了几年,后来公司关闭了油漆车间,就将他调往仓库当搬运工。程先生觉得自己虽然没有文化和技术,但力气蛮大的,干搬运的活儿应该没问题,于是便在调令单上签字同意。随后,他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上的岗位也变更为了搬运工。他刚到仓库的那两年,搬运的活儿是挺累的,货物等进出仓库、装卸都靠他和同事们肩挑手扛,之后公司逐步添置了一些搬运的机器,搬运的活儿也逐步减轻了。最近,公司又进行了机械化改造,这样他们的活儿就更少了。

    几天前,仓库主任召集他们开了个会,明确告诉他们,仓库现在不需要这么多搬运工了,公司将会分流一批人到车间干活。主任当场就点了几个人的名字,其中就有程先生。程先生获悉自己要被分到一个组装车间的流水线上工作,愁坏了。因为他觉得自己50多岁了,没文化,学东西也慢,眼睛已经老化了,那么小的零件要组装起来,想想都困难。思量再三,他向主任提出了自己的担忧。但主任也很为难,说名单是人事部定的,他如果不想去,得找人事部商量。

    程先生找到了人事经理,经理听说他不愿意服从调动,当即就说:“那你就辞职吧!公司会考虑给你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自己只是不想到新岗位工作,并没有要离开公司的意思,而且自己的劳动合同还有两年多才到期呢。程先生讲了他的想法。人事经理仍执意表示:只有两条路,要么服从调动,要么辞职走人!真的只有这两条路了吗?自己该怎么选择呢?程先生十分困惑。

    看看专家律师团指导意见

    公司人事经理的说法不完全正确。首先,关于岗位调动问题。程先生的劳动合同上明确了其岗位是“搬运工”,一般来说公司不能随意调动。若公司因为添置新设备,机械化程度提高,导致人员富余了,那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岗。

    其次,怎么来变更职工的岗位?《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要求尽量跟职工协商一致,既体现了对职工的尊重,又体现了合同的严肃性

    最后,职工能否不去新岗位?变更岗位本来就需要协商一致的,如果职工不愿意去新岗位,而公司又没有其他合适岗位可提供,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给予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程先生所在公司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而非逼迫程先生自己辞职,同时公司也应该按照程先生在本企业实际工作的近十年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而不是只发两个月的补偿金。

    情况二解读:强行调岗后不上班能否以旷工论处?

    王某系A市某公司的总经理,在考察公司人员近期工作情况时发现,宣传部门张某工作态度消极,虽未出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工作能力一般。

    王某遂想将其辞退,但秘书刘某提醒他,在没有合法事由的情况下将员工辞退系属于违反劳动法规的违法行为,于是便给王某支招,可以将张某强行调离到前台接待岗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张某对此不满,长期不来上班,那么,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连续旷工超过7日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王某采纳了刘某的意见,将张某强行调岗至前台接待岗位,张某心有不满,多次与领导沟通,但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张某便一直未到公司前台接待岗位工作。

    一周后,公司以张某连续旷工7日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张某不服,遂依法向劳动关系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立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专家律师团实操意见——

    以旷工辞退是否就万无一失?

    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商一致。该公司将张某从宣传岗位调整至前台接待岗位,属于工作岗位的变动,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张某不到前台接待岗位报到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旷工,公司辞退张某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调整工作岗位;否则,以调整岗位后劳动者不来上班为由主张其旷工,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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