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帮助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网,您可以  填写诉求 | 咨询帮忙 | 在线客服
    您的位置:首页  >  劳动新闻列表  >  新闻详细内容

    员工不愿续签,公司也要赔钱!

    0
    发布时间:2024-09-20 16:48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1900

    劳动合同到期续签,是HR经常要处理的工作。员工是否愿意续签,是否维持原待遇……一不留神,就很容易产生争议。如果员工续签的工作事务没有准备充分,就算员工拒签也是会让企业赔偿的哦!


    小编就通过以下这个案例和大家一起探讨,如何做好劳动合同续签的管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情回顾


    唐某在某企业担任业务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6年3月31日到期。2016年3月中旬,公司HR与唐某面谈,表示愿意与唐某续签劳动合同,原待遇保持不变。唐某先表示不愿意续签,后又表示“即使续签也不会努力工作”,公司视其为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到期当天,公司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未支付经济补偿。4月初,唐某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该案最终以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谈话内容而败诉。


    法宝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在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合同约定条件下劳动者仍拒绝续签的情形。此外,如用人单位直接决定不续签或用人单位降低待遇标准劳动者拒签的情形,用人单位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用人单位愿意在维持原合同约定条件下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而唐某在谈话中显露出来的不满消极态度,也可判定其拒绝续签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补偿。问题最关键的是,用人单位并未以书面方式取得单位愿意续签或员工拒签的证据,最终就承担败诉后果,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了。


    管理提示


    小伙伴们,证据是灰常重要的啊,必须做好以下续签管理工作:


    拟定续签意向


    《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的条款要注意说明以下几点,否则可能因为条款不明确而容易产生风险:


    (1)表明公司愿意在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2)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员工应就终止或者续订该劳动合同作出选择,并送达公司。


    (3)如果该意向书中的内容未按要求书写,或者未在指定期限内回复,或者并非员工本人签名的,均视为员工本人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出续签意向


    《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书》拟好了,企业应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建议提前一个月),向员工发出。最好当面直接通知,一式两联,让员工在单位留存的那一联上签收。


    万一员工不愿意签收,可以现场录音录像,将《意向书》的内容向员工宣读一次,员工表明不愿签收,即可作为证据保存。


    另一个办法是通过快递发送意向书给员工。不过注意事前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好送达条款,或者在员工入职时填写一个送达地址确认书,防止查无此人退件或拒收等情况。


    回收续签意向


    如果员工愿意续签,那就好办了,向员工发出续签通知并签收,约定“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如不能就续签劳动合同与公司达成一致,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于××年××月××日××时(下班时间)终止。”如此可避免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续签合同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如果员工不愿意续签,也好办,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法律规定无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未在指定期限内回复,那就可以根据上述《意向书》注意说明中的第三点,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诉指南 | 法律说明 | 人才招聘 | 调解员频道 | 联系方式 | 单位荣誉 | 关于我们 

    福州市高新技术(数字经济)产业工会、福州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联合主办  
    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承办©版权所有
    服务热线:0591-62330228       微信公众平台:ldzytj
    服务地址:福州市上街镇高新大道6号行政服务中心三层
    未经ldzytj.com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技术支持:议和网
    ICP备案序号:闽ICP备1902335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