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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经济性裁员 不是想裁就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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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20 16:47
    来源: 劳动新闻
    浏览次数:1689

      某公司因经营不景气,裁掉了一个部门,这些裁掉的员工不得不另找工作。那么,是不是经济不景气,用人单位就可以任意裁减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需符合法定情形,不是想裁就能裁的。


      裁员需符合4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性裁员需走法定程序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需经过下列步骤:


      1.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裁减人员既非职工的过错也非职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员总会给职工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负作用,为此,裁员前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2. 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 就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5.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六类劳动者单位不得裁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性裁员需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还需要给被裁减人员作出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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