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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辞职后再讨要加班费,法律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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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20 16:47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1858

    迫于“吃人嘴软”的压力,很多在职员工,对于加班费、加班时间等问题有怨在心,但并不敢张嘴讨要。于是,就出现很多,辞职后再到劳动仲裁部门索要加班费的纠纷案件。


    那么,辞职后,追索加班费会受法律支持吗?有没有时间限制?举证责任该有谁承担?


    以下是关于追索加班费的几个法律问答,请花2分钟仔细阅读,看完后,你就会心里有底啦。


    问题1:追索加班费有没有时间限制?


    法律解答:索要加班工资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追索加班工资就不受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问题2:涉及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法律解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存在加班事实,但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提供加班费的计算依据和支付依据。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完整证据的,用人单位将承担败诉风险。


    问题3:索要加班费时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法律解答:《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几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情形: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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