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销售公司职工 赵近成:今年6月,我被本市一家设备销售公司聘用。面试时,对方称只要成为公司员工,就会按法律规定签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我入职后,公司只跟我签订了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至今也未缴纳社保费,发工资时也没给住房公积金。向招聘我的人询问时,他称我还在试用期,等正式成为公司员工时这些就都有了。
后来,我了解到,劳动者入职当月用人单位就应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非试用期合同,而且从当月起就该给我缴纳社保费、发放住房公积金,可公司领导称我的说法是错的。
请问:公司的做法正确吗?法律究竟是怎么规定的?
黄虓: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公司只跟你签了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成立,6个月为劳动合同期限。
关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问题,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单位与你建立了劳动关系,从当月起,单位就应当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外,《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22条第4款规定,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关于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争议,建议您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稽核部门举报。关于单位未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争议,建议您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