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孙先生致电本报,咨询其所在公司扣押他的提成工资是否合法等问题。
孙先生说,他于2012年8月中旬入职一家礼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工资构成为底薪加提成。其中,底薪为每月4000元,提成款根据个人销售业绩确定。
8月12日,孙先生告知公司将要离职,希望公司届时结清其今年7月和8月的销售提成款……当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却说:你这两个月的提成款总计11万元,但其中有3笔合同款计2万元还未到账,因此,只能向你支付9万元。
孙先生要求公司必须向其支付全部提成款,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孙先生想知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提成工资,公司又在《销售人员提成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提成款应在合同货款回收后才支付”的情况下,他能否主张由公司提前向其支付全额提成款?
就孙先生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弘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立德律师。
张律师说,所谓业务提成制度,是企业针对销售人员的一项主要工资制度。在实践中,一般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规定:款到提成。意思是说,只有销售人员的销售款项到账后,企业向销售人员支付相应的提成款。
在这里要明确的是,提成工资也是工资,属于劳动报酬。按照法律规定,员工既然已有销售业绩,那么,按照企业关于提成比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向员工支付相应的提成工资,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而制订款到提成制度的目的,主要是想规避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呆账、坏账,或者防范销售人员与客户恶意串通以虚假合同骗取提成。如果仅就管理而言,这的确是一项比较合适又合理的薪酬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但是,这种合理并不意味着它就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劳动法律法规早已规定: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企业应当与员工结清工资。
因此,当员工离职时如企业不予兑现员工离职前的提成,而仍然坚持“款到提成”,该行为显而易见是违法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销售合同中的合同款项是否能够回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买卖双方之间的争议,该争议的能否解决,即销售款项是否能够回收,不能成为企业拒付离职员工业务提成的合法理由。
本案中,如果公司坚持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规定,那么,孙先生就需在离职后应继续就销售回款事项进行催款。而此时,孙先生已经离职,他应该以何种身份去向第三方客户催款?公司想过没有?
此外,催款是工作行为。如企业要求像孙先生这样的离职员工催款,那么,在催款过程中,企业是否又需向这些离职员工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这显然违背了公司的初衷。
结合本案实际,在双方已确认提成款项、企业亦认同提成数额的前提下,张律师认为,无论于情于理于法,公司都应当向孙先生支付全部提成工资。当然,如果双方就提成工资支付和催款事项已另行达成协议的,可按双方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