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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致残二十年 法律援助终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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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1-04 09:46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2101

     1995年9月,陈女士在某纸业公司工作时受伤,右手手掌切除、左手前臂骨折,头皮撕裂,脾脏切除。1998年12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女士伤残为工伤四级。其后,陈女士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1999年11月,劳动管理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书》,但用人单位一直未履行。陈女士继续在单位从事门卫等后勤工作。2013年5月,纸业公司停产。公司未向陈女士支付工伤赔偿,还拖欠陈某8个月工资,每月900元,共计7200元。

      4月7日,陈女士向长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纸业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及劳动报酬。6月28日,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异议,但纸业公司仅同意支付5万元,未能协商一致。其后,竹都律师团队先后10余次与仲裁庭、陈女士、某纸业公司沟通,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9月9日,当事人陈女士与纸业公司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最终达成协议:一、由某纸业公司分期支付陈某各项费用共计146300元。二、逾期未付由某纸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至此,一起历经21年的工伤赔偿终于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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