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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不给职工上保险社保中心可采取六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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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1-04 09:49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752

    【咨询】:我是某酒店一名职工,我们单位从不给职工上社会保险,我想问问,对这些单位有关部门可采取什么具体措施?

      【回复】:本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给予答复,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市社保中心及其分中心在实施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时,应当采取下列六项措施:

      (一)对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直接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对用人单位已登记参保,但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并予以征收。待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按规定结算。

      (三)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发出缴费通知书催缴,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拟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经市人力社保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在规定时限内制发,并履行送达程序。

      (四)用人单位不执行缴费通知书的,向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拟定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文书,报经同级人力社保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送达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五)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基金监督机构备案。

      (六)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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