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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管上班不记考勤 公司无法证明缺勤三诉三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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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1-04 09:56
    来源: 劳动网
    浏览次数:2410

    广西长久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长久投资公司)高管肖先生离职后,向单位索要2015年4月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而公司以肖先生2015年4月未出勤、索要未休年休假工资超过时效为由拒绝。

    案件经过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最终以长久投资公司三场诉讼完全败诉的结果画上句号。该公司因未能提供肖先生连续几个月的考勤等相应有效证据,被法院判决支付肖先生2015年4月工资22000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8207元。

    【案件回顾】 无故扣发一月工资 公司高管提出辞职

    今年30多岁的肖先生,2012年1月入职长久投资公司,2015年5月辞职。在职期间,肖先生担任售后高级经理,离职前月工资22000元。

    肖先生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5年4月工资2000元、工作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8207元。仲裁机构裁决支持了肖先生上述请求,但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庭审中,公司称2015年3月27日,肖先生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不再到公司上班。经多次联系,肖先生才于2015年5月17日办理辞职手续。由于肖先生当年4月未出勤,故不应支付工资。

    另外,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休假应在当年年度内使用完毕,否则,统一清零,视为员工自动放弃。而肖先生在2014年1月1日才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自2015年1月1日起,他方可享受年休假。况且,肖先生仲裁时申请的年休假也有超过时效的部分。基于这些原因,请求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肖先生所要求的事项。

    肖先生答辩称,他正常出勤至2015年4月30日,之所以到5月17日才办理离职,是因为每月15日公司发放工资。他发现没有发放自己的4月工资,就办理了离职并申请了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高管上班不记考勤 因缺勤扣薪引争议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长久投资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肖先生2015年4月的工资,以及其未休年休假工资。

    庭审中,公司称2015年4月肖先生缺勤,并提交了当月的考勤记录。公司强调说,如果肖先生不能证明其上班负责内容、见过的客户、签字的文件等,即应当认定其不存在上班事实。

    对公司的说法,肖先生不予认可。他认为,其工作岗位是售后高级经理,上班不需要打卡,也不记入考勤。如果公司拿出以往的考勤表,他也是没有考勤记录的。

    在回答法官提问时,公司表示肖先生的说法属实,正因为其不需要考勤,所以他完全可以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内进行年休假安排。如果他未休年休假,责任不在公司。

    长久投资公司还表示,未休年休假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肖先生2015年6月29日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因此,2014年6月29日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已超过仲裁时效。请求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肖先生所要求的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判决】单位有证据不出示 劳动者诉求全支持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长久投资公司针对肖先生的出勤情况仅提供了2015年4月的考勤记录,肖先生对此不予认可,并称自己不记录考勤,该公司亦未能提供肖先生其他期间的考勤予以对比,故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关肖先生出勤情况的主张,故不予采信,并采信肖先生主张的出勤情况。

    对于未休年假的诉争,法院认为,作为用人单位,公司未就肖先生休年休假情况举证,亦未举证证明向肖先生支付过未休年休假工资,故应向肖先生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据此,判决公司支付肖先生2015年4月工资22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8207元。

    判决后,长久投资公司不服,上诉至市第三中级院。上诉后,该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三中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中,法官特别对长久投资公司主张肖先生年休假工资已过仲裁时效一节,进行了释法。

    法官指出,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27条第4款之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由于肖先生是在辞职后不久即提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等要求,故其请求未超过一年期限,应受法律保护。

    至于长久投资公司主张的肖先生超过一年期限以上的未休年假工资部分,同样由于上述法律规定,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基于这些原因,故判决支持肖先生的全部年假工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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