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工伤职工向勇差点儿超过1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杜伟认为,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一方面是便于劳动者有充足时间收集相关证据,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督促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但现实生活中,许多劳动者往往并不知悉这一规定,因而错失时效!”本案中,向勇于2012年12月31日同意与公司解除其劳动关系,时至2013年12月31日就是1年了。一旦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难维权。杜伟提醒广大劳动者,“如对劳动维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不了解的,尽可能向劳动人社部门或者律师咨询,以免错过时效,给自已维权带来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