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刚从我省某高校毕业的宋明华(化名)应聘到省城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工作。公司提出先试用一个月,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结果不到一个月,公司认为宋明华不符合条件,不予录用。随后,宋明华向公司提出支付双倍工资的要求,也被公司以试用期为由拒绝。在职场中,像宋明华这样的情况具有普遍性。那么,这家公司到底该不该支付宋明华的双倍工资,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
律师明确表示,这家公司不需要向宋明华支付双倍的公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律师解释说,这里时间上是个关键,必须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的。宋明华的试用期不满一个月,也不存在宋明华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的情形,所以其无权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提醒:求职者在应聘时,一是应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二是应注意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约定时间,以避免一些用人单位钻政策空子,侵害求职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