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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救48小时后死亡不算工伤,一直被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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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16 09:50
    来源: 劳动法宝网
    浏览次数:1920

    一旦在工作中倒下,抢救不要超过“48小时”。因死亡距离发病超过48小时,未能认定为工伤。因为“48小时工伤认定时间”,近年来在我国引发的类似案例屡见不鲜。

    2015年12月29日,深圳某厂女工程女士在厂房车间突然晕倒被紧急送往医院,院方告知程女士已基本脑死亡,没有抢救价值,家属仍坚持治疗,直至12月31日,程女士被宣布抢救失败临床死亡。

    此后,家属要求认定工伤,但是因为超过法定抢救时限而遭到人社部门的拒绝,双方最后对簿公堂家属败诉。

    2016年11月,59岁的杜文良倒在了学校食堂的岗位上。虽然医生告知救治希望不大,但家人仍不放弃。遗憾的是,56小时后杜文良不幸离世。

    但人社部门出具的决定书称,杜文良突发疾病后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社会各界人士纷纷质疑:

    在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为何不能认定为工伤?

    谁会在抢救的时候严格按照48小时计算呢?

    难道为了工伤认定家属应该提前放弃抢救?

    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才是关键

    事实的关键在于,伤害是否工作原因造成,才是工伤认定的关键。

    所谓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而受到的身体损害。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受伤是工伤;工人在工作时发生意外是工伤,即使是公职人员在单位工作期间不小心滑倒受伤也是工伤。我国法律中关于工伤的范围还不仅仅指职工工作时发生的意外,还包括了职工在上下班的路上遇到的意外伤害。所以,客观地讲,法律有关工伤的规定还是合理的。

    “48小时”的规定,针对的是因自身疾病的情形,而非工作直接造成的。

    倘若工作中,被机器砸伤或者发生地震、事故伤害,即使是超过800个小时也算工伤,都得赔偿。例如,油田发生火灾,人员受伤,过了8年死亡也要认定为工伤;动车事故,抢救5天后死亡也算工伤

    自身疾病发作或死亡,也就是指劳动者个人身体健康突然出现问题而导致的疾病,与工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人的身体有疾病,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发病,只是有的发生在工作期间,有的发生在工作时间以外,不能说发生在工作期间就是工伤。在很多国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是不被认定为工伤的。

    在我国最初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没有相关规定。后来增加了“48小时”的规定,其立法的初衷是尽可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这个48小时是从进入医院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发病时开始计算。

    有劳动法专家表示,我国对于工伤的认定范围已经比较宽泛、很具有人文关怀精神了。

    为何要限定48小时?

    有声音质疑为何《工伤保险条例》要限定48小时,为什么49小时不算工伤,又为何不是72小时、96小时?

    如果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过宽,对用人单位不利,认定的范围过窄,则对劳动者不利。48小时是整个抢救过程的黄金

    时间,为了便于操作,在立法时就规定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而且法律始终是要有界限的。如果说要放宽,既无依据,也怕没有止境。无论是48小时、72小时,总会有人因抢救时间超过这一时段,而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过劳死”能否算工伤?

    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如果是职业病,经认定后,那无疑是工伤的范围;如果不是职业病,而是因长时间加班和劳累过度突发疾病身亡,谁又来认定发病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近年来,过度劳动所导致的劳动者职业病和过劳死现象比较突出。可是在工伤认定方面,目前法律并不考虑“过劳死”的情况。因为“过劳死”在死亡原因上具有复杂性,鉴于各个行业对劳动强度的衡量标准各异,而劳动者自身对于劳动强度的承受能力也存在差异,以目前的医学知识,将“过劳死”在经验法则上加以定型化,列入职业病种类表存在难度。

    如何预防“过劳死”的出现

    要预防过劳死的出现,关键是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充分享有和行使休息权。多考虑如何利用已经出台的劳动法规保障“过劳者”权益。我国立法中对劳动时间和强度做了相应的规定,不过规定的违法处罚力度偏弱。如劳动法第89条、第90条仅仅以“警告”、“罚款”作为处罚用人单位的主要手段;劳动监察保障条例规定对违反法律,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每个劳动者100-5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劳动者自身也应加强防护意识,遇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实际执行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在平时工作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考勤、加班记录、工作时间的规律性、出差情况等可以证明用人单位违法的证据材料,为日后进行诉讼做必要准备。

    对企业而言,对“过劳死”问题的处理可参考其他国家采取事前防御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办法。

    在雇佣制度发达的美国、日本以及一些欧洲国家,对“过劳死”问题的处理一般采取事前防御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办法。事前防御包括美国公司为给员工减压制定的弹性工作制度;欧盟及各成员国制定的《健康与安全工作法》等法规,要求公司向员工提供健康保障及心理支持等。

    事后救济则包括日本立法明确规定:如果疲劳过度以及疲劳过度导致自杀被认定为劳动灾害(简称“劳灾”,相当于我国的工伤),可以提起劳灾保险申请,从而能够受到疗养补偿、损害补偿、遗属补偿等。近年来日本政府开始修改过劳死认定标准,从只调查死亡之前一个星期内的工作状况改为调查六个月内的情况,以掌握“疲劳积蓄度”,考虑除工作时间之外的其他主要原因,如出差的频繁程度、工作环境等,还规定了企业保障劳动者安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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