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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难杂症”的劳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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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16 09:49
    来源: 劳动法律网
    浏览次数:1852

      原告是被告的员工。2008年某日,在被告车间操作机器时,左手压伤,经过诊断结果为:左手食、中、环指毁损伤。后认定申请人所受到的人身伤害为工伤,依法鉴定申请人的劳动功能障碍(伤残)柒级。经评估,申请人适合安装国产普及型硅胶手套。2011年某日原告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被告不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约15万左右)。

      办案思路及心得

      老实说,这个案子在劳动仲裁中,是败诉的,但后起诉至法院,我方竭尽全力,为原告取得了胜诉。最重要的原因,是当时原告找到我们时,他已经向本案被告(惠州某工业公司)提出了辞职。这样,究竟这一次性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支付(注意“一次性支付”这个词),究竟是社保的功能,还是用人单位的职责,一直争执不下,这个问题起码在当时,法律本身规定就不健全,用人单位把责任推给社保,社保则推给用人单位。但我们契而不舍,在起诉阶段,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而且很有价值的观点,就是沿用法律的一个类似的规定,推出了本案所应该应用的法理。而且还提出了劳动者在社会中的公平,究竟是什么的问题?

      裁判结果

      我方也努力的寻找,终于在海量的法律资料中,找到了几个重要的广东其它地区法院对类似本案案情的判决。最终,在这些因素的综合应用,成功说服了法官,取得了让当事人满意的结果。而且最重要的,是帮助弱势的劳动群体取得了自己的“社会与法律的公平”。我方坚持,无论什么样的案件,只要发挥突破性并尽心尽力的工作,必能取得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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