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岁末,在结算一年的工钱时,工人往往只注意讨要约定的“基本工资”,却忽视依法应得的双倍工资、加班费、节假日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不过,这几笔钱都是依法应得的,别忘了哦。
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双倍工资的起点时间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后,终结时间是用工时间起1年,最长计算时限为11个月。派遣单位是用工单位,应承担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责任。
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36条、第41条、第44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节假日工资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需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44条,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