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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双重劳动关系能享受双份工伤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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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18 09:34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2210

     袁某系某工程局职工。经工程局介绍,袁某自2010年11月28日起到某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承建的某工程项目部工作,该公司每月支付其固定工资和通信费,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月2日,袁某在项目部营地打扫卫生,在燃烧垃圾时,被一个烟花残炮打中右脚踝。该公司支付了袁某受伤治疗及疗养期间的工资。2012年12月5日,依据工程局的申请,人社部门认定袁某为工伤。2013年6月25日,袁某被鉴定为伤残9级。随后,医疗保险结算中心赔付了袁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4年10月19日,袁某向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2015年3月24日,袁某以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仲裁委审理后,裁决驳回了袁某的申诉请求。

      此案的焦点是,袁某能否因为同时拥有两个劳动关系就主张享受双份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就表明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合法的。那么,劳动者能否同时参加两份同一险种的社会保险,享受两份该险种的待遇呢?目前实践中是不允许双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1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就明确了劳动者可以参加两份工伤保险,只是享受待遇时只能存在一份待遇,即从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参加的工伤保险中获得赔偿。

      本案中,工程局与袁某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社保费,由此确认袁某与工程局存在劳动关系,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与袁某之间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袁某发生工伤后,经工程局申请,人社部门已依法作出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袁某已经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故袁某再次要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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