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处以刑罚。
▌律师说“法”: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即李某确已构成诈骗罪。请看原因:
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与之对应,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具备该罪的构成要件:
一方面,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李某之所以通过网络购买病假条,先后以车祸骨折、肠梗阻、肾结石等为借口,向公司请病假,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通过兼职得到额外收入,还希望不会被公司发现、不会被公司制裁,更希望同时从公司获得病假工资。而这种侵犯财产的手段和方式,为法律所禁止。
另一方面,李某已经实施诈骗行为。诈骗罪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实质上是指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能够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使被害人“主动”交付财物。李某通过虚假的病假条,虚构并不存在“病”的事实,隐瞒骗取公司病假工资的真相,迷惑不明真相的公司,使公司基于错误认识,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主动”“自愿”地向李某发放工资,明显与之吻合。
再一方面,李某必须受到刑事追究。诈骗罪是一种数额型犯罪,即只有诈骗的财物在“数额较大”以上才构成犯罪。就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已经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本案中,李某在累计17个月的“病假”里,共骗得公司工资76500元,明显属于“数额巨大”之列,自然也就罪责难逃。
另外,对于开具病假条的个人,病假条属于医疗机构出具的公文或证明文件,倒卖虚假病假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