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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录用退休人员 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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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3 14:26
    来源: 中工网
    浏览次数:1799

      近年来,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深刻变化,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都会拒绝与60周岁以上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导致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吉林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律师通过下面这起案例指出,超过60周岁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介绍

      刘卓(化名)出生于1935年12月24日,2006年10月经人介绍在建材公司从事值班保卫工作。2012年1月23日19时许,刘卓在单位突发心脏病死亡。刘卓的儿子小刘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刘卓与建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辩称刘卓达到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即使在公司从事值班保卫工作,也只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

      办案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卓出生于1935年12月24日,2012年1月23日19时许在建材公司突发心脏病死亡。小刘主张刘卓死亡时系在建材公司从事值班保卫工作,并提供派出所于2013年1月14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小刘还申请法院对证人调查取证,一审法院依小刘的申请证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建材公司主张刘卓死亡时系在建材公司玩耍,并提供了崔某某出庭作证的证言。建材公司还提供了公司职工工资表、考勤表,该表中只记载了战和葛两人工资发放内容,没有刘卓,建材公司以此抗辩刘卓不在建材公司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2006年10月至2012年1月23日期间,刘卓是否曾在建材公司从事值班保卫工作;二、若2006年10月至2012年1月23日期间,刘卓曾在建材公司从事值班保卫工作,该期间刘卓是否与建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2006年10月至2012年1月23日期间,刘卓是否曾在建材公司从事值班保卫工作问题。建材公司否认刘卓在公司从事值班保卫工作,为此提供了建材公司职工崔出庭作证的证言和建材公司的工资表、考勤表。因崔系建材公司职工,与建材公司有利害关系,且其作证的证言不符合客观常理,其证言不应采信。建材公司提供的工资表、考勤表中只有战和葛两人,不足以证明刘卓不在建材公司工作。一审法院依法调取的证言之间能相互吻合,符合客观事实,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体系,并与小刘的陈述一致,该四人的证言应予采信;结合派出所的证明,认定刘卓于2006年10月经徐介绍来建材公司从事值班保卫工作,并于2012年1月23日值班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的事实。建材公司辩称刘卓系在建材公司玩耍时死亡,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关于在2006年10月至2012年1月23日期间,刘卓即使在建材公司从事值班保卫工作,该期间刘卓是否与建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本案中,刘卓在建材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从事值班保卫工作,受建材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的约束,由建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且刘卓与建材公司均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因此,刘卓在建材公司从事值班保卫期间与建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对于建材公司辩称刘卓达到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即使在建材公司从事值班保卫工作,也只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一审判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并未作强制性规定,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而且,刘卓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的问题。建材公司答辩中提出的达到退休年龄,而无法缴纳工伤保险的问题。对此,一审判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既未限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亦未限制用人单位为该部分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实践中无法缴纳的问题,只是缴纳工伤保险的技术性、操作性问题,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综上,小刘关于刘卓与建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成立,建材公司的辩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建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法调取的证言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结合派出所的证明,可以证明刘卓自2006年10月至2012年1月23日期间曾在建材公司从事值班保卫工作。建材公司虽不认可刘卓曾在建材公司从事值班保卫工作,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建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本案刘卓自2006年10月起到建材公司从事值班保卫工作,其劳动报酬由建材公司支付,并服从建材公司的管理安排,且刘卓与建材公司均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刘卓与建材公司之间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刘卓入职时已年满60周岁,对于超过60周岁的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能否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的个案答复精神,建材公司与刘卓自2006年10月至2012年1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建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刘卓与建材公司于2006年10月至2012年1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判决:维持二审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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