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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职3天宣布怀孕!哪些情形,可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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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5 14:18
    来源: 议和网
    浏览次数:1951

    上周,浙江宁波的“孙小姐”火了:入职三天即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就提出辞职。公司老总内心充满怒火而又无可奈何。

    网友炸了!有网友说:“她这样做,岂不是以后单位都不敢招女职工了?!”也有网友说:“她是合理运用规则,何错之有?”

    三期女职工真的无法解除劳动合同?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我们邀请到了上海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张佶老师,来为我们答疑解惑。

    Q
    职工“隐孕”,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这个问题要分两个方面来看,应当区分用人单位在雇佣女职工的时候,是否有权了解劳动者的生育信息。

    ■情况一:有权了解
    女职工怀孕可能涉及个人隐私,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比如说在某些岗位,如涉及辐射影响等,就需要掌握生育情况和信息。

    ■情况二:无权了解
    除此之外,只要怀孕的信息和履行的工作岗位没有直接联系,用人单位没有了解这个信息的权利。

    综上,如果是情况二,用人单位对生育信息没有知情权,也就不能以“隐孕”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Q
    哪些情况下,
    可以解除三期女职工合同?

    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三期女职工有特殊的保护。但是这样的照顾是基于女职工本身的怀孕期间的生理特点,但并不意味着怀孕期间能够为所欲为。

    所谓的三期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不能按《劳动合同法》的第40、41条解除,并未排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

    ■如果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自己提出说我要辞职,可以解除。

    ■如果女职工提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也同意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女职工虽然在三期,但她触碰到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有严重过错的6种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要是三期女职工违反了这些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该职工。所以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是有条件的保护。

    Q
    三期内合同到期,应该怎么处理?

    虽然到期,但不产生立即终止的效果,应当将终止暂停,把劳动关系保留,也就是把劳动关系延长,直到三期情形的消失。

    三期情形消失分很多种情况,可能是分娩之前流产等等。

    在三期情形消失之后,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也可以续聘。

    从实操上来看,用人单位不必要重签合同,我们可以发个通知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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