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2004年12月31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公布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监察规定》(劳部发〔1993〕167号)、《劳动监察程序规定》(劳部发〔1995〕457号)、《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劳动部令第5号,1996年12月17日)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
声明:本文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如有疑问请联系后台,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