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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某诉某服务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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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23 10:28
    浏览次数:796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日,邢某入职某服务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19年8月25日19时许,邢某申请14天调休假。次日6时许公司驳回其请假申请,但邢某一直未上班。2019年9月16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以邢某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未完成工作任务、擅自删除客户数据等事由,解除劳动合同。后邢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2018年、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委终结审理后,邢某诉至法院。诉讼中,公司主张邢某在2019年3月已休息16天,年休假已休完。经查,2019年3月8日,苏州市某医院出具病假证明书,因邢某早期人工流产建议休息一个月。法院认为,根据邢某的工作年限,其2018年法定年休假有5天,2019年的年休假根据邢某当年在职时间折算为3天。邢某在2019年3月系因流产休假,并非法定年休假,某服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邢某已休法定年休假,一审法院判决某服务公司支付邢某2018年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现行规定明确将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引发的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对于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案针对女职工主张在职期间未休年假工资的诉求,正确定性了其因流产而休假并非法定年休假,一方面保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平衡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和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的意愿让带薪年休假落到实处,既节省企业的经济支出,也能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体现了司法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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